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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受光发光元件以及使用该受光发光元件的传感器装置
决定号: 155475
决定日: 2018年07月03日
申请号: 201380043214.0 展开
请求人: 京瓷株式会社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文海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作业机械的管理系统
决定号: 141620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0日
申请号: 201380003517.X 展开
请求人: 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