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受光发光元件以及使用该受光发光元件的传感器装置

决定号: 155475

决定日: 2018年07月03日

申请号: 201380043214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京瓷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文海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作业机械的管理系统

决定号: 141620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20日

申请号: 201380003517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文海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