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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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提高现有尿素生产方法的生产能力的方法

决定号: 21888

决定日: 2013年12月24日

申请号: 98105601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洋工程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新宇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肖善强;南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