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对硬化素特异的抗体和用于增加骨矿化的方法

决定号: 53654

决定日: 2013年05月27日

申请号: 200480023397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细胞技术研究与发展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晓东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清洁工具

决定号: 20016

决定日: 2013年01月31日

申请号: 201120233442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阳市欣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晓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东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