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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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炼钢用化渣剂及其使用方法

决定号: 115989

决定日: 2016年11月10日

申请号: 201410266125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钢铁研究总院;武汉市海易通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华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月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