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具备影像分析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及其影像分析方法

决定号: 119710

决定日: 2017年02月17日

申请号: 201210526882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淑敏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