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食物致敏原,检测食物过敏原的方法和检测诱导食物过敏原的食物的方法

决定号: 42490

决定日: 2012年05月18日

申请号: 02822093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日本肉类批发商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刘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