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用于照明装置的操作设备的接口

决定号: 88786

决定日: 2015年05月12日

申请号: 200880111742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三多尼克爱特克两合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周晓雨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