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无线通信装置和无线通信方法

决定号: 97867

决定日: 2015年09月11日

申请号: 201110033303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富士通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孙海龙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用于在无线网络中分配信道的系统和方法

决定号: 92183

决定日: 2015年06月29日

申请号: 200710141988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富士通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孙海龙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具有超宽带天线的便携式通信装置

决定号: 85572

决定日: 2015年03月27日

申请号: 200580038647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孙海龙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