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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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社交网络实现方法、系统及业务平台

决定号: 103753
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1日

申请号: 201210104861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孟桂超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