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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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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 43360
决定日: 2012年06月12日
申请号: 200410104106.2 展开
请求人: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宋志强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锂离子可再充电电池用的电解液和包括它的锂离子可再充电电池
决定号: 17714
决定日: 2009年06月23日
申请号: 200510073375.1 展开
请求人: 三星SDI株式会社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琦宋志强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