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

决定号: 21307

决定日: 2013年09月03日

申请号: 200410053749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苹果电脑贸易(上海)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康建忠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袁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