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利用转炉钢渣生产抗硫酸盐水泥的方法

决定号: 93300

决定日: 2015年06月09日

申请号: 201210221130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酒钢(集团)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克勤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