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具有用于固定到主轴上的开口的微机械部件

决定号: 62410

决定日: 2014年01月21日

申请号: 200910135115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劳力士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敬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