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饮料瓶

决定号: 35242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16日

申请号: 201530230373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漯河市永利食品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郑州中原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春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张苏沛;王一源;徐航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