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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利用立窑水泥生产线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
决定号: 52001
决定日: 2013年03月18日
申请号: 200910072633.2 展开
请求人: 郭涵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牡丹江市丹江专利商标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雨红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