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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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半透过式液晶显示器、透明基板及其制造方法

决定号: 56333
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9日

申请号: 200910079951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张颖玲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