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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数据处理方法、装置及系统
决定号: 105157
决定日: 2015年12月22日
申请号: 201010623339.9 展开
请求人: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.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彭晓玲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一种文件传输方法、服务器及控制系统
决定号: 103980
决定日: 2015年12月18日
申请号: 200910238548.9 展开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前转业务处理方法、处理系统及循环检测控制器
决定号: 98211
决定日: 2015年09月21日
申请号: 200810224271.X 展开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