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灯条、背光源和显示装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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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1557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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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8年07月0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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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410415727.6
展开
申请日: 2014年08月21日
申请人: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;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G02F1/13357;F21S4/00;F21S8/00;F21V29/00;F21V17/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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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合肥鑫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;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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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维持原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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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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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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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彭瑞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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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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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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