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复合材料,成型体,具有成型体的电子装置以及制造成型体的方法

决定号: 112599

决定日: 2016年08月05日

申请号: 201180038632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恩德莱斯和豪瑟尔两合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戚传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