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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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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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线式电路板自动检测判定分流设备

决定号: 31621

决定日: 2017年03月06日

申请号: 201520595171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何羽立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三环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戴建波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中一专利商标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张全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