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塑料切粒机

决定号: 28498

决定日: 2016年03月16日

申请号: 201420000662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东莞市信诺橡塑工业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曹柏荣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海虹嘉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双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