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臂盾

决定号: 31705

决定日: 2017年03月10日

申请号: 201520393751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成都神甲防护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成都环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斌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许泽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