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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图像拾取系统、图像拾取设备和图像拾取方法
决定号: 59870
决定日: 2013年11月25日
申请号: 200580023706.9 展开
请求人: 索尼株式会社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芳华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图像形成设备
决定号: 55517
决定日: 2013年07月19日
申请号: 200610009596.7 展开
请求人: 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株式会社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