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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显示设备、使用该显示设备的数据处理方法和系统
决定号: 55647
决定日: 2013年07月23日
申请号: 200780011040.4 展开
请求人: 索尼株式会社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李颖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格式化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的文件存储装置、主机设备、方法,以及在非易失性半导体存储器中写数据的方法
决定号: 54796
决定日: 2013年06月25日
申请号: 200580030998.9 展开
请求人: 株式会社东芝
在共享计算环境中提供多个并行的桌面和工作区的方法
决定号: 52650
决定日: 2013年04月19日
申请号: 200710102841.3 展开
请求人: 微软公司
使用预定系统计算折扣的系统、设备和方法
决定号: 50464
决定日: 2013年02月06日
申请号: 200680030693.2 展开
请求人: 维萨美国公司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条第2款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