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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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 26775

决定日: 2015年08月12日

申请号: 201120363869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深圳欧菲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林晓宏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律诚同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王玉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