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南酸枣剥皮机

决定号: 30610

决定日: 2016年11月08日

申请号: 201010161029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李文胜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天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林晓宏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昌新天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施秀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