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在草甘膦的生产中对N-(膦酰甲基)亚氨基二乙酸转化率的控制

决定号: 89599

决定日: 2015年05月25日

申请号: 200680019755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孟山都技术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林柏楠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