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用于实现减肥和治疗肥胖的逐渐增加的剂量方案

决定号: 97525

决定日: 2015年09月16日

申请号: 200980130444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维沃斯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专利代理(香港)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林森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