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美容皮肤处理方法和皮肤护理美容产品

决定号: 77544

决定日: 2014年11月25日

申请号: 200710102673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欧莱雅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桑丽茹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