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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电动车整车(YDZ01)
决定号: 36623
决定日: 2018年07月11日
申请号: 201630549995.7 展开
请求人: 天津新日机电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樊培伟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天津滨海科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莎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