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可移动的迷你练歌录音房

决定号: 33626

决定日: 2017年10月12日

申请号: 201620379220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广州市名宸电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段志超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罗满;陕芳芳


一种新型组装式迷你练歌录音房

决定号: 33017

决定日: 2017年08月04日

申请号: 201520351923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陈文超;广州市名宸电子有限公司;北京镭海易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段志超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赵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