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踏步机(HY-717)

决定号: 29799

决定日: 2016年08月02日

申请号: 201130183841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厦门宙隆运动器材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厦门市精诚新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汤云武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众合诚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龚燮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