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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移动目标进行检查的设备及避让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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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332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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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7年08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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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0610113714.9
展开
申请日: 2006年10月13日
申请人: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;清华大学
国际分类号:G01N23/04;G01N22/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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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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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全部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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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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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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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熊磊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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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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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陈姗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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