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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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对移动目标进行检查的设备及避让方法

决定号: 33241

决定日: 2017年08月29日

申请号: 200610113714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熊磊之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陈姗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