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通信信息发送方法与装置

决定号: 33547

决定日: 2017年09月27日

申请号: 200710074307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;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;三星(中国)投资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;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;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德恒律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章社杲;李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