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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喹唑啉化合物的制备方法
决定号: 26971
决定日: 2015年07月20日
申请号: 201010108505.1 展开
请求人: 周红梅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永伟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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