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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喹唑啉化合物的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26971

决定日: 2015年07月20日

申请号: 201010108505.1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周红梅

决定结论: 部分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纪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永伟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