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羧酸类接枝共聚物超塑化剂

决定号: 54814

决定日: 2013年06月25日

申请号: 200910028195.X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玉梅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