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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阳离子可染共聚酯的制备方法

决定号: 43882

决定日: 2012年06月12日

申请号: 200910026798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江南高纤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南京天翼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玉梅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