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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发光设备、使用所述发光设备的照明设备和液晶显示装置
决定号: 54836
决定日: 2013年06月27日
申请号: 200580033649.2 展开
请求人: 株式会社东芝;东芝高新材料公司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琼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