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发光设备、使用所述发光设备的照明设备和液晶显示装置

决定号: 54836

决定日: 2013年06月27日

申请号: 200580033649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株式会社东芝;东芝高新材料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琼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