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表面改性粒径混合银粉的制备方法以及表面改性粒径混合银粉

决定号: 73336

决定日: 2014年09月25日

申请号: 201110331882.6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浙江光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温州瓯越专利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王阿宝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