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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酒瓶(爱汾酒)
决定号: 36694
决定日: 2018年07月19日
申请号: 201630444676.X 展开
请求人: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崇智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程旭辉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夏晏平
酒瓶(爱汾牧童遥指杏花村)
决定号: 36670
决定日: 2018年07月16日
申请号: 201630445274.1 展开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