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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电动车整车(美姿)
决定号: 18224
决定日: 2012年02月23日
申请号: 201030000115.3 展开
请求人: 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常州市江海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翁坚刚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