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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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资源化回收利用草甘膦母液的方法

决定号: 59724

决定日: 2013年11月21日

申请号: 201010110307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翟中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

带套垫的切割机

决定号: 21199
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8日

申请号: 200720192327.9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杭州捷豪工贸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翟中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宁波奥圣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程晓明


一种环保切割机

决定号: 20722

决定日: 2013年05月27日

申请号: 200820170482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杭州一楠五金工具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翟中平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林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