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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资源化回收利用草甘膦母液的方法
决定号: 59724
决定日: 2013年11月21日
申请号: 201010110307.9 展开
请求人: 杭州天创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中平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翟中平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带套垫的切割机
决定号: 21199
决定日: 2013年08月08日
申请号: 200720192327.9 展开
请求人: 杭州捷豪工贸有限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宁波奥圣专利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程晓明
一种环保切割机
决定号: 20722
决定日: 2013年05月27日
申请号: 200820170482.5 展开
请求人: 杭州一楠五金工具有限公司
法律依据: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林蜀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