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筒形件、光电组件及其组成的光次模块

决定号: 78703

决定日: 2014年12月02日

申请号: 200810084576.5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前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撤销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33条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北新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耿小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