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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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从植物纤维中提取半纤维素的方法

决定号: 117776

决定日: 2016年12月13日

申请号: 201310515214.8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;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苏丹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