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一种从制浆黑液中回收半纤维素的方法

决定号: 126115

决定日: 2017年07月10日

申请号: 201310515265.0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;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苏丹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