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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种从制浆黑液中回收半纤维素的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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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号:
1261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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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:
2017年07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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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号:
201310515265.0
展开
申请日: 2013年10月28日
申请人: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;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
国际分类号:D21C11/04;C08B37/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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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:
宜宾海丝特纤维有限责任公司;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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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结论:
维持原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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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依据:
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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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
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(普通合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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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
苏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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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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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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