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决定日
申请日
一种处理四氯化钛泥浆的雾化装置
决定号: 26101
决定日: 2015年05月08日
申请号: 201420089294.5 展开
请求人: 杜邦钛白科技公司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苗征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马英
一种四氯化钛生产过程中用的尾气处理装置
决定号: 24864
决定日: 2015年01月04日
申请号: 201220730611.8 展开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遵宝钛业有限公司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李志文;邹义
主办单位: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| 技术支持:中国专利信息中心
ICP备案编号:京ICP备12047258号-7 | 京公网安备:1101080203632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