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通用型耳机

决定号: 35257

决定日: 2018年03月16日

申请号: 201621378841.7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罗水江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3款;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深圳市六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许铨芬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黄晓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