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实验室用纯水柱及设置该纯水柱的纯水设备

决定号: 19433

决定日: 2012年10月18日

申请号: 200820150677.3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EMD米利波尔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无效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专利法第22条第3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贾庆忠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徐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