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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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烘房快速吸附堆垛系统

决定号: 27230

决定日: 2015年09月29日

申请号: 201320552626.4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江苏华宇印涂设备集团有限公司

决定结论: 全部有效

法律依据: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;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志霖恒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郭栋梁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 北京一格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(普通合伙)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 滑春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