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类型:
合议组成员:
    组长:      主审员:
请求人委托:
    代理机构:      代理师:

用于控制移动通信终端的记录功能的方法和设备

决定号: 39162

决定日: 2012年01月09日

申请号: 200610141902.2     展开

请求人: LG电子株式会社

决定结论: 维持原决定

法律依据: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

请求人委托代理机构: 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

请求人委托代理师: 夏凯;钟强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机构:

专利权人委托代理师: